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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出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8项新标准
[2008年03月19日]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点击数: 【字体: 】 【双击滚屏

      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的,一直是车主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昨日,襄樊中院出台8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新标准”,盗抢车辆造成交通事故等4种情形,车主可以不担责。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襄樊中级法院昨出台《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意见》。

    车主不承担责任的4种情形有:盗抢车辆造成交通事故的,由盗抢车和肇事者赔偿:挂靠经营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的,由挂靠单位赔偿:车辆在修理厂赔偿:车辆在抵押或交付他人保管期间发生事故的,由抵押方或保管方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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