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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命同价”的判决 农民车祸获城镇标准赔偿
[2007年05月09日]   来源:新京报    作者:李欣悦   点击数: 【字体: 】 【双击滚屏


  河南农村户口当事人长期在京生活,大兴法院认定赔偿金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农村户口的刘女士在北京遭遇车祸,考虑到其长期在京工作生活,法院按“城镇居民”的收入计算标准,判决责任方赔付刘女士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20余万元。昨日记者从大兴法院获悉,这种交通事故“同命同价”的判决在本市尚不多见。

  乘坐出租车遇车祸受伤

  刘女士是北京某科技公司职员,其起诉称,2006年1月14日晚上,她乘坐北京祥龙出租客运有限公司的一辆出租车,行至北五环主路外环八达岭高速路出口标牌处时,出租车与一辆厢式货车相撞。受伤的刘女士经医院4天抢救,才脱离危险。

  经海淀交通支队责任认定,出租车司机和厢式货车司机负同等责任,刘女士无责。

  刘女士随后将出租车公司起诉至法院,对于在事故中受到的损害,她要求出租车公司赔偿自己医疗费、人身损害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20余万元。

  大兴法院经审理认定,出租车公司应该对刘女士作出赔偿。但在计算损害赔偿标准时,法院发现,刘女士是河南固始县人,农村户口。以往的判例大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在计算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时,按“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区别对待。如果依照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其获赔的金额将远低于索赔的20万。

  原告获赔偿金20余万元

  但法官同时发现,刘女士虽然是外地农村户口,可是其父在2000年就在北京昌平区购买了住房。刘女士从2001年在此居住,长期工作、生活以及收入来源都来自城市,损害赔偿金应当根据北京市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出租车司机赔偿刘女士各项损失2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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