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条例》在行人、驾车人的法律责任方面进行了调整,由原来的50元、100元、200元、500元等层次统一调整到200元;共有16种行为,包括:
1、驾驶禁止驶入的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的;
2、正常情况下驾车低于规定最低时速行驶的;
3、机动车从匝道进入高速公路时防碍行车道内机动车正常行驶的;
4、从匝道驶离高速公路时,不提前开启右转向灯或者不经减速车道减速直接进入匝道;
5、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不按规定使用灯光、控制车速的;
6、在应急车道内行驶、停放的;
7、不按规定速度行驶或者变更车道的;
8、在收费站安全岛通道前后各二百米内停车及上下人员的,领卡、缴费和其他特殊情况除外;
9、在服务区内非停车区域停车或者转运旅客、货物的;
10、通过施工路段不服从指挥或不按标志指示行驶的;
11、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和穿越中央分隔带或者骑、压车道分界线行驶的;
12、在高速公路上停车的;
13、占用行车道修车的;
14、在高速公路越江桥染上或隧道内检修车辆的;
15、车辆遇障碍或者发生故障停车后,不按照规定使用灯光或设置警告标志的;
16、驾驶非清障救援车辆拖拽故障车、事故车的、或者驾驶清障救援车辆执行任务时不按照规定使用标识灯具和危险报警闪光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