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步:档案查阅、档案查封、解封手续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执法部门、纪检监察部门以及公证机构、仲裁机构、律师事务机构因办案需要查阅机动车档案的,应当出具公函和经办人的工作证;机动车所有人查询本人的机动车档案的,应当出具身份证明和《机动车登记证书》。
第二步: 办理流程 一、查阅机动车档案的,持相关资料,到本所二楼档案室窗口办理,需要出具证明或复印档案资料的,须经业务领导批准,除转出登记外,已入库的机动车档案原则上不得再出库;
二、查封、解封机动车档案的,持相关资料,到本所二楼档案室窗口办理。档案被查封期间,暂停办理该车的各项登记业务,但办案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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