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步:转出登记手续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的所有权发生转移,且原机动车所有人和现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在同一车辆管理所管辖区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于机动车所有权转移之日起三十内,填写《机动车过户、转出、转入登记申请表》 [ 表2,无法阅读请安装 Adobe PDF软件 ],持下列资料,向机动车管辖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过户登记,并交验车辆;
一、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三、机动车来历凭证;
四、解除海关监管的机动车,应当提交监管海关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
五、《机动车行驶证》;
六、申请办理过户登记的机动车的标准照片;
七、按规定需要改变牌照号码的,还应当交回机动车号牌。
提示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提示二:机动车所有人在三十日内不按规定申请办理过户登记的,处200元罚款;
提示三:下载表格,请点击《机动车过户、转出、转入登记申请表》(表2);
提示四:如需了解相关内容,请点击红字。
第二步: 办理流程
1、填写《机动车过户、转出、转入登记申请表》 [ 表2,无法阅读请安装 Adobe PDF软件 ](按新车主内容填写,单位盖章)。
2、县牌车辆到各县(市)车管所办理前期手续(包括拓印发动机、 车架号,检验车辆,拍照等)。市牌车辆直接去交易中心。
3、机动车交易中心交易。
4、档案室查档。
5、凭《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车辆照片、交易发票、身份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到车辆业务大厅窗口受理。
6、到新车受理大厅窗口核定。
7、车辆业务大厅窗口复核。(原号牌收回)
8、收费处缴费。
9、窗口取《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
10、档案室封档、提档。
注意事项:
1、根据《机动车登记办法》,转出档案必须在90日内到转入地车管所申请办理转入登记。
2、到报废年限的车辆不得办理转籍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