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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起 机动车车船税随交强险征缴
[2007年05月22日]   来源:长江商报    作者:佚名   点击数: 【字体: 】 【双击滚屏

  7月1日起,机动车车船税将统一由经营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代收代缴。今年起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明确规定,从事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唯一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保监会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各经营“交强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赶在7月1日前完成代收代缴的各项准备工作,包括制定代收代缴管理办法、修改交强险保单等。7月1日起,各具备交强险经营资格的保险公司应启用经中国保监会监制的2007年版交强险保险单和2007年版摩托车交强险定额保单,原2006年版交强险保险单之后不再使用。

  另外,对于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不需要投保交强险、但属于车船税征税范围的车辆,应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车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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