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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规定:新车险严禁随意打折
[2007年04月30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tony   点击数: 【字体: 】 【双击滚屏

 

  这是保监会财产保险监管部副主任董波,日前针对4月1日起实施的商业条款公开表示其明确态度。

  为了配合这项保险业务的实施,并与交强险相配套,经过各家保险公司的协商,在行业协会的共同组织下,起草了A、B、C三款行业条款。这套条款的推出借鉴了国外的经验,国外大多数西方发达国家车险市场发展到一定程度都有这样的行业条款,以便统一标准、规范服务。
 
 
 
 

  董波认为,4月1日实行的商业条款的业务是在2006年商业条款的基础上完善的,这个完善包括表述文字的完善,也就是对原来那些经过半年多的时间有一些有争议,用一些更准确的语言完善起来。

  另外,新版商业条款扩大了覆盖面。2006年的车险主要涵盖的车险条款包括商业三者险、商业车损险。而新版商业条款把盗抢、不计免赔、划痕、可选免赔等纳入了行业主要条款当中。

  董波解释说,2006年7月1日实施的条款经过几个月运作一些问题暴露出来,特别是一些后成立的公司面对这些问题,是很难在短时间内解决的。考虑新老公司在数据积累和产品开发上能力的不同,为防止新公司推出的产品可能与市场有一定的差异,也确保条款的相对一致,我们把较多原来所谓的附加险升级为主险,纳入行业标准。

  董波认为,2007版的这套商业条款产品中对于一些风险因子简易化了、规范化了、统一化了,使得风险保障发挥得更好了。由于各公司掌握的数据不一样,原来风险因子可能提供的调整幅度是10%,有的只是5%,最后造成赔付上的差距。

  总之,你不必比较A公司主要保障的水平和B公司保障水平有多大的区别。

  董波明确表示,2006年与2007年4月1日这版的行业条款相比较,从总体上没有差别。但是A、B、C三款各有不同,有升有降,但总体上趋于平衡,基本上没有变化。

  谈到价格就必然涉及折扣问题。其实打折对消费者来说是件好事,消费者的利益得到了保证,少掏了钱买到了相同的产品。但是产品之间的价格应该说是和风险挂钩的,按照保监会目前的规定,应当说是体现了“奖优罚劣”的策略,即如果不出险,或者安全驾驶,那就应得到费率的优惠。否则,费率就比较高。

  据悉,监管部门有明确的规定,专门下发文件,规定折扣或者是优惠不能超过30%,即最高只能打7折。

  当然,在实际运作中,保险公司或者分支机构,或者说是中介代理机构,可能会在争抢业务过程中,在竞争过程中违规操作。

  “那下一步这些违法行为都将成为监管部门的监管重点”,董波强调。对于保险公司而言,就是将价格竞争转化到服务竞争上,提供更多、更好、更优质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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