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搜索:
  当前位置:襄樊汽车网 >> 保险贷款 >> 政策法规 >> 正文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2007年03月22日]   来源:互联网    作者:佚名   点击数: 【字体: 】 【双击滚屏

  第九条 保监会、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逐步建立有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信息共享机制。

  第十条 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当选择具备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被选择的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或者拖延承保。

  保监会应当将具备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向社会公示。

  第十一条 投保人投保时,应当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重要事项。

  重要事项包括机动车的种类、厂牌型号、识别代码、牌照号码、使用性质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姓名(名称)、性别、年龄、住所、身份证或者驾驶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续保前该机动车发生事故的情况以及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保险公司应当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保险标志。保险单、保险标志应当注明保险单号码、车牌号码、保险期限、保险公司的名称、地址和理赔电话号码。

  被保险人应当在被保险机动车上放置保险标志。

  保险标志式样全国统一。保险单、保险标志由保监会监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保险单、保险标志。

  第十三条 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时,投保人不得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之外,向保险公司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

  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不得强制投保人订立商业保险合同以及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不得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但是,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除外。


  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解除合同前,应当书面通知投保人,投保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5日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在上述期限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

  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的,应当收回保险单和保险标志,并书面通知机动车管理部门。

  第十六条 投保人不得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

  (三)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

  第十七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解除前,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承担保险责任。

  合同解除时,保险公司可以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的保险费,剩余部分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第十八条 被保险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应当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变更手续。

  第十九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期满,投保人应当及时续保,并提供上一年度的保险单。

  第二十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期间为1年,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保人可以投保短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一)境外机动车临时入境的;

  (二)机动车临时上道路行驶的;

  (三)机动车距规定的报废期限不足1年的;

  (四)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赔  偿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上一页      下一页
本文共 4 页,第  [1]  [2]  [3]  [4]  页

查看更多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的相关信息
发表评论】【告诉好友】【打印此文】【收藏此文】【关闭窗口
  相关新闻
5月我国发生交通事故2.5万多起 6[06/02]
什么情况下上机动车辆保险可以享[05/31]
7月1日起 机动车车船税随交强险征[05/22]
机动车车船税随交强险征缴[05/21]
“两高”出台司法解释严惩盗抢诈[05/11]
有九种二手机动车禁止交易[05/10]
北京交通事故实现自动报警[04/29]
太平保险起重、装卸、挖掘车辆损[03/30]
太平保险特种车辆固定设备、仪器[03/30]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03/22]
太平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条款[03/13]
太平保险私家车车辆损失险条款[03/13]
     新闻评论     评论标题: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热点专题
东风标致万元活动 更多优惠
吉利 华普--襄樊牧马夏季有
襄樊斯柯达店最新招聘信息
一触到底 一汽大众华骏店突
东本五周年 活动不断 惊喜
购福美来送一吨汽油
购福特 获精品休闲套装
东风Honda五年志庆 襄樊车
襄樊市区监控点最新分布图
08款森雅 都市里低调的精灵
东风标致襄樊鹏弛最新招聘
襄樊宝菱汽车提供“您购车
  到店实拍
08款森雅 都市里低调的
明锐
大众迈腾
马自达2
关于我们 | 网站地图 | 广告指南 | 诚聘精英 | 联系我们 | 网站帮助 | 车友论坛
信息产业部ICP备案编号:鄂ICP备07007174号
版权所有:襄樊市康威联网络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Copyright 2007-2008 襄樊汽车网. All Rights Reserved

联系电话:0710-3823255  传真:0710-3823255  E_Mail:54747650@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