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理代替金钱赔付的车险理赔模式能弥补现有车险理赔模式缺陷
目前,我国的车险理赔要经历接报案、查勘、定损、报价、理算、核赔、赔付等阶段,程序过于繁琐。例如,在查勘阶段,查勘员、客户、修理厂三方确定修理价格和应更换的零部件项目,零部件的价格则等查勘人员将有关应更换的零部件协议书抄本交给报价人员后,由报价人员再向修理厂或客户报价。实际上,在车险查勘人员、报价人员已经确定了修理费、零部件价格并与客户达成协议的情况下,核赔往往走过场,因为核赔人员如果要改变协议确定的结果,就违反了保险业界非常重要的“禁止反言”原则;再者,核赔人员考虑到同事关系,不大可能在本公司人员确定的价格问题上较真,难以起到监督制约作用。由于查勘定损、报价人员处理的案件多且分散,环节过多,保险公司无法实现逐案监督,一旦他们与修理厂沆瀣一气,损害的只能是保险公司的利益。同时,报价人员主要靠电话、网络来获取零部件价格,这些价格与真正的市场价格存在不小的差距,导致了保险公司购买的零部件价格虚高。在现有的理赔模式下,因为理赔环节太多,管控成本太高,无法对查勘人员、报价人员实行有效的监管,保险公司俨然成了弱势群体。在这种情况下,指望保险公司实现盈利是不可能的。
以修理代替金钱赔付的车险理赔模式是整合保险公司资源的需要
以修理代替金钱赔付能将保险公司所掌握的需要进行购买修理服务的业务进行整合,进行集中采购,与修理厂一并结算,实现了理赔从“零售”到“批发”的转变,也使得查勘、确定应修应换项目等环节的管控更加经济,从而使管控具有可能性,由此降低修理价格和管理成本,为实现盈利提供了可能。逐笔的金钱赔付一方面增加了被保险人的麻烦,除了要与保险公司、修理厂共同确定修理价格、更换的零部件项目外,还要准备过于繁琐的理赔单证。同时,保险公司也为此所累,每一个理赔过程都是在做“零售”业务,花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理赔模式从金钱赔付向修理转变有利于改变这些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