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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了“车损险”部分“车损险”可不赔
[2008年07月15日]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点击数: 【字体: 】 【双击滚屏

 投保了车损险,理所当然的是车辆有损伤时,保险公司要给予赔偿,但实际上,并不一定!

  不久前,黄先生开车去某汽车美容店洗车,清洗完毕后,黄先生在倒车时,车的尾灯撞在该汽车美容店的一根铁杆上,造成汽车尾灯受损。向保险公司报案后,保险公司派人前来查勘定损。看了现场后,保险公司告诉黄先生,这种事故不在保险公司的理赔范围之内。

  黄先生的意思是:我既然投保了交强险和车辆损失险,现在车辆有损失了,保险公司理所当然要赔偿。保险公司的解释是:这种事故,属于保险公司的“不负赔偿责任”行为。

  保险公司人士说,该保险公司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二章“车辆损失险”第四条第三款规定:保险车辆在竞赛、检测、修理、养护、被扣押、征用、没收期间,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另外,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倒车镜单独损坏、车灯单独损坏、玻璃(不包括天窗玻璃)单独破碎、车身表面油漆单独划伤、车轮(包括轮胎和轮毂)单独损坏,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黄先生的这次事故,与这两款规定相符,所以对保险公司来说,属于责任除外的范畴,因此造成的损失应由车主黄先生自己承担。

  保险公司人士说,投保了车损险之后,保险公司还规定了许多“除外责任”,因此投保人要想得到全方位的保险,还需要投保一些附加险。如单独玻璃破碎险、倒车镜或车灯单独损坏险、车轮单独损坏险等。

  保险公司还解释,上述附加险只适用于车辆的单独损坏,即在发生事故时,只造成附加险投保范围的单一损坏。如果这些零部件是整个事故的一部分,则不需要投保附加险,也可以在车损险里得到赔偿。比如某车发生碰撞事故,车主已经投保车损险,而没有投保倒车镜或车灯单独损坏险,只撞坏车灯,保险公司不予赔偿;造成了车的其他部位损坏,同时也造成了车灯损坏,则保险公司可以统一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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