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 律师:受害乘客可向单位申请工伤赔偿
江苏刘洪律师事务所的张玉保律师表示,在事故原因未明的情况下,死伤者向谁要求赔偿的问题比较复杂。第一种情况:如果发生自燃的原因在于车辆本身或者因为该车辆的驾驶人员造成的,受害人及受害人的近亲属应向公交公司要求赔偿。具体的赔偿项目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情况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来确定。伤者具体的赔偿项目有: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业费,另外经鉴定构成伤残的还有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以及精神损害赔偿金;死者具体的赔偿项目有: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以及向受害人的近亲属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除精神损害赔偿金外,每个赔偿项目的赔偿数额应根据当地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的相关数据计算。精神损害赔偿金如何确定,应综合考虑以下几个因素: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2.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3.受害人以及受害人的近亲属受伤害的程度;4.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的经济能力;5.当地的经济发展生活水平。
第二种情况:如果是某位乘客私自携带危险品导致发生爆炸的,受害人可以依据侵权责任向该乘客要求赔偿,当然,受害人也可以依据客运合同违约责任向公交公司要求赔偿。因为乘客购票上车时就与公交公司形成了客运合同,公交公司作为客运合同的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乘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依据客运合同违约责任要求公交公司赔偿的,依据法律规定是无法获得精神损害赔偿的。
此外,如果受害乘客是在上下班途中遭遇不幸,乘客或家属也可向单位申请工伤赔偿。
C 专家:应建立重大公共安全损害救助基金
就上海公交车自燃后即将面临的乘客赔偿问题,记者采访了南京大学法学院的邱鹭凤教授。邱教授表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规定,公交公司应赔偿受害乘客的死亡赔偿金、伤残赔偿金、误工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相关费用。其中,涉及的精神损害赔偿由各省自行决定,补偿标准不一。由此也衍生出一个新的问题,就是“同命不同价”。由于各地的损害赔偿标准不同,如果受害乘客中有的是外地人,也有可能不按照上海的赔偿标准来赔偿,这一现象目前在国内还是比较普遍的。
据悉,警方经初步勘查,火灾系乘客携带易燃物品上车所致。就这一问题,邱教授表示,无论此人是不是故意携带易燃物品上车,其行为已构成了犯罪。公交公司可以先行承担受害乘客的赔偿,再向易燃物品携带者提出赔偿。邱教授表示,由于犯罪行为导致重大的人身损害,如果犯罪嫌疑人死亡或无力赔偿,势必要由政府来埋单。这一事件表明,建立重大公共安全损害救助基金已迫在眉睫。
在邱教授看来,接连发生的几起公交车自燃事故是公交公司商业化的一个恶果。邱教授说,由于有硬性的考核指标,不少公交车驾驶员为了多跑几趟或赶时间,开起了“霸王车”,由此导致乘客摔倒受伤的事也不鲜见。邱教授表示,这几起事故充分说明,公共交通是一项社会福利,应该由政府来埋单,公交企业不能过度地商业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