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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损理赔应注意这些细节
[2007年05月29日]   来源:都市快报    作者:佚名   点击数: 【字体: 】 【双击滚屏

  日前,杭州高新区(滨江)消协公布了一起车险定损和车辆维修的案例,提醒消费者理赔修车时注意一些问题。
 

 
  有位消费者前不久把一辆事故车送到生产厂家指定的修理厂修理,3天后修理厂通知他取车,他发现车子没修好,发动机仍有吱吱的响声,不像事故发生前那么顺畅。他马上询问修理厂,修理厂说这是因为使用了质量较差的副厂配件。
  
  修理厂说,保险公司给出的理赔估价,与使用原厂零件修理的价格存在较大差距。因此,修理厂联系了保险公司评估单上的配件供应商,买到了与评估价格相同的副厂配件。
  
  消费者当然不答应了,自己的车零件都是原厂的,怎么一修就变成副厂配件了。他要求修理厂把副厂配件全部换成原厂零件,同时赔偿车子不能使用期间的经济损失。最后这件事情闹到了高新区消协。
  
  对于这样的案例,高新区消协有关工作人员表示,这两年来车损理赔维修发生消费纠纷比较多。消协认为,保险公司在理赔过程中,既是直接赔付方,同时又担当定损方的角色,在法律上是与投保人不平等的。但由于我国法律没有规定保险公司不能自行定损,因此消费者在车辆定损时最好多长个心眼。
  
  首先,保险公司在定损评估时,如果消费者是按照原厂件价格投保的,那就有权要求保险公司按照原厂件的价格定损。简单地说,如果车子上需要更换的零件是原厂件,那就必须使用原厂零件来替代。
  
  如果保险公司的定损评估与实际情况相差过大,消费者有权要求“定损第三方”保险公估公司来估价,根据保险公估公司出具的评估单,要求保险公司等额赔付。消协还表示,目前公估公司定损是要向委托人收取500-800元的费用,这笔费用也是不少人放弃第三方评估的原因。但从公平角度出发,公估费应由公估结果差距较大的一方承担,比如保险公司主张理赔1000元,消费者主张5000元,而公估结果是4000元,那么公估费用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这可以事先由消费者和保险公司约定。
  
  另外,作为修理厂在完全了解原厂件和副厂件差价的情况下,擅自将消费者原厂件替换成副厂件,则应当承担责任。像上面说的这起案子,消协认为修理厂应该更换成原厂件,并保证事故车修理后的正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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