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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逼伤行人 保险也赔阿
[2007年05月08日]   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点击数: 【字体: 】 【双击滚屏

 

  案例:去年10月份,“的哥”陈师傅所在的出租车公司为全部车辆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今年2月份,陈师傅雨天驾驶富康车在三环辅路上行驶,当他在路口左转弯时,因为没有注意让行主路直行车辆,主路上驾摩托车行驶的赵女士被迫紧急躲避而滑倒,造成左腿骨折、身体多处擦伤。经过交警部门认定,陈师傅负事故主要责任,赵女士负事故次要责任。于是,陈师傅向保险公司报案并受所在公司委托提出索赔申请。(揭开风险最小化、利润最大化的神秘面纱…)

  保险公司理赔人员赴现场查勘后,就赔偿问题产生两种观点:一种观点 认为,保险车辆本身既没有碰撞,也没有倾覆,没有和第三者发生任何接触,因此保险车辆本身并没有发生“意外事故”,本案不应赔偿;另一种观点认为,保险车辆本身虽然没有和第三者发生直接接触,但驾驶人员的违章行为迫使第三者不得不紧急避让而受到伤害,因此无论对于被保险人还是第三者来说,都应属于“意外事故”,依照条款规定应予赔偿。因意见不一,保险公司请示了其上级公司,上级公司采纳第二种观点,要求予以赔付。

  专家解析:纵观本案处理过程,其中关键性问题有两个:一是该类事件是否属于保险条款中所指的“意外事故”;二是如果属于“意外事故”,应如何确定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首先,对于保险车辆的驾驶员陈师傅和第三者赵女士来说,该种情况应属出乎双方的意料之外,具有突发性,并造成了人身伤害的后果,由于各家保险公司现行的第三者责任险条款中大多未明确“意外事故”是否必须发生于保险车辆本身,而本案中的事故又确系保险车辆引起,所以应当视为条款中所称的“意外事故”。其次,交警部门的认定表明,保险车辆的驾驶员因违章行为造成第三者损害,依法应当负有对损害的赔偿责任,在此情况下即构成了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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