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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消费贷款的程序
[2007年02月13日]   来源:人民交通出版社    作者:佚名   点击数: 【字体: 】 【双击滚屏

  消费贷款产生的根源在于,二战以后,一是西方国家的生产力得到了极度迅速的发展,导致了产品供求之间的矛盾相对突出;二是各银行的资金相对充足而扩展到了消费领域,从而有了汽车消费贷款。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和质量的不断提高,汽车也将迅速进入百姓家庭。但对一个普通家庭来说,一次性拿出一二十万来买车,确实不太容易。因此利用消费贷款购车,对于那些想买车但又难以一次性付清全部车款的人来说,无疑是他们早圆汽车梦的最好方法,因而汽车消费贷款在中国悄然出现。本章主要介绍汽车消费贷款和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的基本知识。

  汽车消费贷款的程序

  一、基本概念

  (一)消费贷款

  消费贷款又称为消费信贷,是指金融机构对消费者个人发放的用于购买耐用消费品,或支付其他费用的货币贷款。其中金融机构是指以银行为代表的各种融资服务机构。消费者个人既包括以家庭为单位的消费群体,又包括以个人为单位的消费主体。耐用消费品或其他费用支出,是指用于购买那些具有较高价值的,不易被低价值商品替代的,具有较充足的商品供应能力和普及趋势的生活消费品,以及用于教育、医疗、旅游等生活消费方面的较高价值费用的支付。

  消费贷款一般分为分期偿还贷款、周转贷款、一次性偿还贷款等3种形式。

  (二)抵押与抵押贷款

  抵押是指债务人为了保证主合同的履行,以其所有的财产作为履行合同的担保。当其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合同时,主合同的债权人依照有关法律或合同约定处理该抵押物,并从中优先受偿。

  抵押贷款是指抵押贷款人按照《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可作为抵押物的财产包括:

  (1)抵押人有权自主支配的房产或其他土地上的定着物;

  (2)抵押人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3)贷款人认可的其他财产。

  (三)质押贷款

  质押贷款是指贷款人按照《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者的动产或权利为质押物发放的贷款。质押物包括:

  (1)国库券(国家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2)国家重点建设债券;

  (3)金融债券;

  (4)AAA级企业债券;

  (5)储蓄存单。

  出质人应将质押的权利凭证交与贷款人,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以个人储蓄存单出质的,应提供开户行的鉴定证明及停止支付证明。

  (四)担保与担保贷款

  担保是指保证人与借贷合同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关于被保证的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合同时,保证人代为履行或者连带承担赔偿损失责任的协议。

  保证贷款是指贷款人按照《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本息时,按照规定承担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的贷款担保为不可撤销的全额连带责任保证,包括贷款合同规定的贷款本息和由贷款合同引起的相关费用,以及由贷款合同引发的所有连带民事责任。

  (五)汽车消费贷款

  汽车消费贷款是银行和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为购买汽车的购车者发放的人民币担保贷款。 

  目前汽车消费贷款常用的业务种类有以车供车贷款、住房抵押汽车消费贷款、有价证券质押汽车消费贷款。

  以车供车贷款,是申请者如不愿或不能采取房屋抵押、有价证券质押的形式申请汽车消费贷款,并向保险公司购买履约保险,收到保险公司出具的履约保证保险承保确认书,便可到银行办理消费贷款,凭银行出具的贷款通知书到汽车经销商处提取车辆。

  住房抵押汽车消费贷款,以已出契证的自有产权住房作抵押,提交有关申请资料,交齐首期款并办妥房产抵押登记手续,便可获得的汽车消费贷款。

  有价证券质押汽车消费贷款,以银行开具的定期本、外币存单、银行承销的国库券或其他有价证券等作质押,可以申请的汽车消费贷款。

  (六)汽车消费贷款的贷款人、借款人

  汽车消费贷款的贷款人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商业银行。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办汽车消费贷款业务。

  借款人为在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的中国公民及企业、事业法人单位。汽车消费贷款的借贷双方应签订书面贷款合同。

  二、汽车消费贷款的相关管理

  (一)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基本知识

  为了规范汽车消费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1998年由中国人民银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制定了《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试点办法)。本办法对贷款双方的界定、贷款的条件、期限、利率、贷款额、程序、担保作出了一系列明确规定。

  1. 贷款条件

  1)个人:

  ①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②具有稳定的职业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信用良好;

  ③能够提供有效的抵押物或质物,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个人或单位作为保证人;

  ④能够支付本办法规定限额的首期付款;

  ⑤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2)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

  ①具有偿还贷款的能力;

  ②在贷款人指定的银行存有不低于规定数额的首期购车款;

  ③有贷款人认可的担保;

  ④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2. 贷款期限、利率和限额

  1)汽车消费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含5年,下同)。

  2)汽车消费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执行。

  3)借款人的借款额应符合以下规定:

  (1)以质押方式申请贷款的,或银行、保险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首期付款额不得少于购车款的20%,借款额最高不得超过购车款的80%。

  (2)以所购车辆或其他不动产抵押申请贷款的,首期付款额不得少于购车款的30%,借款额最高不得超过购车款的70%。

  (3)以第三方保证方式申请贷款的(银行、保险公司除外),首期付款额不得少于购车款的40%,借款额最高不得超过购车款的60%。

  3. 贷款程序

  1)借款人申请贷款时应当向贷款人提供以下资料:

  (1)个人:

  ①贷款申请书;

  ②有效身份证件;

  ③职业和收入证明以及家庭基本状况;

  ④购车协议或合同;

  ⑤担保所需的证明或文件;

  ⑥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2)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

  ①贷款申请书;

  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执照,法人代码证,法定代表人的证明文件;

  ③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证》;

  ④经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的财务报告及上一个月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

  ⑤与贷款人指定的经销商签订的购车合同或协议;

  ⑥抵押物、质物清单和有处分权同意抵押、质押的证明。抵押物还须提交所有权或使用权证书、估价、保险文件,质物还须提供权利证明文件,保证人同意保证的文件;

  ⑦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借款人应当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完全责任。

  2)贷款人在收到贷款申请后,应对借款人和保证人的资信状况、偿还能力以及资料的真实性进行调查,并最迟在受理贷款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借款人给予答复。

  3)对于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人,贷款人须履行告知义务。告知内容包括贷款额度、期限、利率、还款方式、逾期罚息、抵押物或质物的处理方式和其他有关事项。

  4)贷款人审查同意后,应按《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对于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应说明理由。

  5)贷款支用方式必须保证购车专用,并须经银行转账处理。借款人不得提取现金或挪作他用。

  6)在贷款有效期内,贷款人应对借款人和保证人的资信和收入状况以及抵押物保管状况进行监督。

  4. 汽车消费贷款担保

  1)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汽车消费贷款,必须提供担保。借款人可以采取抵押、质押或以第三方保证等形式进行担保。担保当事人必须签定担保合同。

  2)以抵押形式申请汽车消费贷款的,借款人在获得贷款前,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41、42条的规定办理抵押物登记。

  借款人以所购汽车作为抵押物的,应以该车的价值全额抵押。

  3)借款人应当根据贷款人的要求办理所购车辆保险,保险期限不得短于贷款期限。在抵押期间,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在保险期内,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损毁,借款人应及时通知贷款人,并提供其他担保,否则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贷款。

  4)保证人失去保证能力、保证人破产或保证人分立的,借款人应及时通知贷款人,并重新提供担保,否则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贷款。

  5)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内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其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的,贷款人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处理抵押物或质物。

  6)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有权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对借款人追究违约责任:

  (1)借款人不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

  (2)借款人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文件或资料,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

  (3)未按合同规定使用贷款,挪用贷款的;

  (4)套取贷款相互借贷牟取非法收入的;

  (5)未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将设定抵押权或质押权财产或权益,拆迁、出售、转让、赠与或重复抵押或质押的;

  (6)借款人拒绝或阻挠贷款人监督检查贷款使用情况的;

  (7)借款人用于抵押、质押的财产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或保证人因意外情况不能偿还贷款本息,而借款人未按要求重新落实抵押、质押或保证的。

  7)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后,借款合同自行终止。贷款人在借款合同终止30日内办理抵押或质押登记注销手续,并将物权或质权证明等凭证退还借款人。

  8)抵押物、质物的评估、保险、登记、公证等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二)其他有关管理

  1998年颁布的《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在现行的汽车贷款活动中,存在以下不足,影响了国内汽车消费贷款市场,从而不能促进国内汽车市场的稳定发展:一是试点行仅限于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二是汽车仅限于国产汽车;三是总贷款额并没有明确规定,致使实际首付比例明显偏低,甚至是零首付,银行风险陡增;此外,存在不少违约不还款案例,无论对经销商、银行和个人而言,汽车贷款都存在较大风险。

  目前国外成熟的汽车市场,汽车消费贷款的比例达70%左右。我国汽车行业正处于快速成长时期,汽车贷款将呈现出巨大的发展前景。从发展的角度来看,需要一个与时俱进的方法来规范国内汽车信贷市场,需要推出新的个人汽车贷款办法,一方面可以规范汽车信贷市场,另一方面再通过规范的汽车信贷市场,来促进国内汽车消费市场稳定发展。因而今年国家将出台《个人汽车贷款管理办法》以取代1998年开始执行的《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新《办法》将在以下方面加以改进:一是新《办法》更注重个人汽车贷款,并明确系指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二是对贷款额总额做出明确规定,即为所购汽车价格款项(不含各种附加税、费及保费等);三是将首付比例统一由以前的20%降为10%,实质是降低了消费者的首付总额,并严格按照所购汽车价格款项(不包含各类税费)计算;此外,对保险、贷款期限、贷款利率的上浮和下浮都有了明确的规定。

  综合来看,国家对汽车消费贷款市场管理规定的调整,加上《民法通则》、《担保法》、《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的保障,以及我国颁布实施的《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经营管理暂行规定》、《汽车贷款保证保险条款》、《汽车分期付款售车信用保险》等风险管理手段,将保证汽车信贷市场在更规范的前提下,维护各方的合法利益,不断发展,最终促进我国汽车产业的稳定发展。

  三、汽车消费贷款程序

  拟贷款购车的借款人,可以通过两种途径来获得分期偿还贷款进行购车。一种途径是直接贷款,另一种途径是间接贷款。

  直接贷款也称买者贷款,是消费者直接向银行申请贷款并从银行取得贷款。

  间接贷款也称卖者贷款,是指借款者向某种商品的零售商提出借款申请并与其商定贷款条件,然后由零售商将已商定的贷款协议交由银行审批,银行批准后按照事先商定的条件向零售商发放贷款,由零售商再将贷款提供给消费者。

  (一)借款人直接向银行申请汽车消费贷款的贷款程序

  1)咨询:客户到银行营业网点进行咨询,网点为用户推荐已与银行签定《汽车消费贷款合作协议书》的特约经销商。

  2)选购汽车:到经销商处选定拟购汽车,与经销商签定购车合同或协议。

  3)贷款申请:到银行网点提出贷款申请,必需的资料有:

  (1)个人:贷款申请书;有效身份证件;职业和收入证明以及家庭基本状况;购车协议或合同;担保所需的证明或文件;购车协议或合同;担保所需的证明或文件;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2)法人:贷款申请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执照,法人代表证,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证》;经会计(审计)师事物所审计的上一年度的财务报告及上一个月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抵押物、质押物清单和有处分权同意抵押、质押的证明,抵押物还须提交所有权或使用权证书、估计、保险文件,质押物还须提供权利证明文件,保证人同意保证的文件;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借款人应当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完全责任。

  4)资信调查:银行在受理借款申请后有权对借款人和保证人的资信情况进行调查,对不符合贷款条件的,银行在贷款申请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通知借款人;对符合贷款条件的,银行将提出贷款额度、期限、利率等具体意见,及时通知借款人办理贷款担保手续,签定《汽车消费借款合同》。

  5)办理保险:借款人在银行指定的保险公司预办抵押物保险,并在保单中明确第一受益人为银行,保险期限不得短于贷款期限。

  6)银行向经销商出具《汽车消费贷款通知书》,借款人同时将购车首期款支付给经销商。

  7)经销商在收到《汽车消费贷款通知书》及收款凭证后,协助借款人到相关部门办理缴费及领取牌照等手续,并将购车发票、各种缴费凭证原件及行驶证复印件直接移交到银行。

  8)借款人以所购汽车作抵押的,其保险单,购车发票等凭证在贷款期间由银行保管。在合同期内,银行有权对借款人的收入状况、抵押物状况进行监督,对保证人的信誉和代偿能力进行监督,借款人和保证人应提供协助。

  例如中国建设银行办理汽车消费贷款的程序如下:

  (1)客户到建设银行营业网点进行咨询,网点为用户推荐已与建行签订《汽车消费贷款合作协议书》的特约经销商;

  (2)到经销商处选定拟购汽车,与经销商签订购车合同或协议;

  (3)到建行网点提出贷款申请,必需的资料有:

  ①个人:贷款申请书;有效身份证件;职业和收入证明以及家庭基本情况;购车合同或协议;担保所需的证明或文件;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②法人:贷款申请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执照;法人代表、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证》;经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的财务报告及上一个月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抵押物、质押物清单和有处分权同意抵押、质押的证明,抵押物还须提交所有权或使用权证书、估价、保险文件,质押物还须提供权利证明文件,保证人同意保证的文件;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4)借款人应当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完全责任。

  (5)建设银行在受理借款申请后有权对借款人和保证人的资信情况进行调查,对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建设银行在贷款申请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通知借款人;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建设银行将提出贷款额度、期限、利率等具体意见,及时通知借款人办理贷款担保手续,签定《汽车消费借款合同》。

  (6)借款人在建设银行指定的保险公司预办抵押物保险,并在保单中明确第一受益人为建设银行,保险期限不得短于贷款期限。

  (7)建设银行向经销商出具《汽车消费贷款通知书》,借款人同时将购车首期款支付给经销商。

  (8)经销商在收到《汽车消费贷款通知书》及收款凭证后,协助借款人到相关部门办理缴费及领取牌照等手续,并将购车发票、各种缴费凭证原件及行驶证复印件直接移交到建设银行。

  借款人以所购汽车作抵押的,其保险单、购车发票等凭证在贷款期间由建设银行保管。在合同期内,建设银行有权对借款人的收入状况、抵押物状况进行监督,对保证人的信誉和代偿能力进行监督,借款人和保证人应提供协助。

  (二)借款人向汽车经销商申请汽车消费贷款的贷款程序

  (1)客户咨询与资格初审:客户咨询时,经销商须向客户提供汽车消费贷款购车须知、购车常识、汽车消费贷款实际操作问答、车辆价格明细表、消费贷款购车费用明细表、汽车分期付款销售计算表、客户个人资料明细表和客户登记表等。当客户决定采用消费贷款形式购车时,需要填写消费贷款购车初、复审意见表,消费贷款购车申请表等。经销商对客户的消费贷款购车进行初步的资格审查并签署意见。

  (2)资格复审与银行初审:经销商对客户进行资格复审时,客户需要填写消费贷款购车资格审核调查表、银行的汽车消费贷款申请书。资格复审结束时,经销商需要对消费贷款购车初、复审意见表签署复审意见,并将经过复审客户的相关材料提交银行进行初审鉴定。

  客户文件交银行初审后,经销商需要在消费贷款购车资格审核调查表、汽车消费贷款申请书等文件上的审批栏内签署意见。

  (3)签订购车合同书:银行初审鉴定后,经销商与客户签订购车合同书,通知客户交付首期购车款,并为客户办理银行户头和银行信用卡,客户填写车辆验收交接单。

  (4)经销商与客户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及各类保险、公证:在对合同协议进行公证时,需要填写经济事务公证申请表、公证处接洽笔录等。办理保险时,需要填写汽车保险投保单、汽车分期付款售车信用保险或保证保险投保单及其问询表,需要为保险公司准备相关的客户文件。

  (5)银行终审:将填写的个人消费贷款保证合同、委托付款授权书、委托收款通知书、个人消费贷款借款合同等所有相关文件报银行终审。

  (6)车辆申领牌照与交付使用:上述程序履行完以后,银行将贷款划拨经销商。经销商协助为车辆申领牌照,并将车辆交由客户使用。经销商应留下购车发票、车辆购置附加费发票、车辆合格证以及车辆行驶证复印件等。

  四、汽车消费贷款业务模式及相关责权利

  随着汽车销售形势的发展,由建设银行推出的汽车消费贷款业务,自去年以来,呈现出良好的势头。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等国有银行以及民间金融机构,都介入到汽车消费贷款业务中来。特别是加入“WTO”后,面对中国入关的承诺,国外金融机构更看好中国汽车消费信贷业务,并且蓄势待发,大有汹汹闯入之势。因此,准确把握汽车消费贷款业务模式以及汽车消费贷款业务中贷款购车人、银行或财务公司、保险公司、汽车经销商之间的责权利关系,是汽车消费信贷业务中不可忽视的问题。

  目前通行的汽车消费贷款主要有三种模式,抵押加担保、标的物抵押加信用保证保险和标的物抵押加第三方反担保。而在每一种模式中,责权利关系也不尽相同。

  (一)抵押加担保

  这种方式推出最早,在1998年10月,中国建设银行推出这种方式是由贷款购车人以银行存单,有价证券等质押,房产等物品抵押,再加上担保人担保。这种方式的责、权、利在银行一方,也就是说由银行承担风险责任,决定贷款购车人能否贷到购车款的权利在银行;从中获得利益的,当然也是银行。贷款购车人的权利在于获得所购车辆的使用权,并在使用过程中获得利益,同时,有责任按约定时间、数量归还银行贷款的本息。汽车经销商的责任是向贷款购车人提供合格的、用户满意的汽车及服务,其权利就是用户提走汽车之后,要求银行在约定时间内将车款(全部车款)拨到汽车经销商账户。

  (二)标的物抵押加信用保证保险

  这种方式要求贷款人购车后,按国家担保法,须将贷款所购车辆抵押给银行,同时,还要求贷款购车人向保险公司购买“个人信用保证保险"。贷款购车人购买个人信用保证保险后,承担风险的责任,已由银行转移到保险公司身上,也就是:如果贷款购车人遇有不测,失去归还贷款本息的能力,风险责任由保险公司承担并且由保险公司负责归还贷款购车人所欠银行的本息。贷款购车人的责、权、利同第一种一样。汽车经销商的责任同第一种模式。

  (三)标的物抵押加第三方反担保

  这种方式是由汽车经销商向贷款购车人提供的全程担保,并将贷款所有购车辆抵押给汽车经销商。这种方式还有个特点:就是贷款购车人提出贷款购车申请之后,由汽车经销商进行贷款购车人的资信调查,汽车经销商认为贷款购车人的资信合作后,由汽车经销商帮助贷款购车人向银行申请贷款。贷款购车人提走汽车后,按约定时间、数额车款本息,由汽车经销商代银行收缴。这种方式,汽车经销商向贷款购车人收取一定比例的担保服务管理费(一般数额相当于个人信用保证保险的保费)。这样以来,风险责任人完全由汽车经销商承担起来,贷款购车人遇有不测,汽车经销商将其所欠车款本息归还银行。银行的权利就是审核批准贷款购车人的资格,其责任就是当贷款购车人提走汽车后,及时将全部车款拨给汽车经销商。 

  对于第三种模式,由于银行能以多年贷款风险管理经验与汽车经销商多年开展分期付款售车的经验、化解风险的能力进行有机结合,从而使汽车消费信贷的管理日臻完善,有助于风险的化解。特别是在我国个人信用资质评价体系尚未建立、信用制度空缺的环境下,商家全程担保的模式优越性日益显现出来。所以,汽车消费贷款业务得到迅猛发展。

  汽车消费贷款业务在我国仅仅是开始,有关责权利问题,必须加以认真探讨并明确区分,银企及各方合作才能有坚持的基础,汽车消费贷款业务才能有长足的发展。这不仅有利于丰富汽车销售方式,而且对于促进消费,拉动内需,推动国民经济发展有重大意义。

  五、汽车消费贷款的展望

  (1)相当规模的汽车需求市场和贷款需求空间使得汽车消费贷款充满了巨大的发展空间:我国在《十五计划纲要》提出,要提高汽车制造水平,发展经济型轿车,力争使汽车工业在2010年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2002年汽车的产销量分别为106.24万和105.8万,比2001年增长52.8%和50%。目前,中国市场每年销售汽车超过200万辆。据权威机构预测,今后几年内,中国的轿车需求将保持20%~25%的年增长,其中私家车将保持33%的发展水平;目前中国有购车能力的家庭为700万户,到2005年这个数字将提高到4200万户;到2010年,中国有可能成为全球第三大汽车市场,占全球份额的6%,仅次于美国和日本;到2025年,中国汽车市场的规模将达到目前美国的规模。2003年上半年汽车总需求持续高增长,预计全年汽车总需求将超过420万辆,轿车需求在超百万辆规模基础上连续两年实现50%以上的增长,这在国际汽车工业史上都是罕见的。如北京私人购车比例已经达到90%;在上海,每3辆轿车中就有1辆多是私人轿车,预计2003年底可突破20万辆私车,这一数字比5年前翻了五番;在珠海,市民开始大“玩"汽车,平均每百户家庭拥有七辆汽车,年人均汽车消费支出约1.2万元人民币。

  目前中国消费贷款购车的比例不足10%,而美国是85%,欧洲是70%,就连发展中国家印度,也有60%左右,所以汽车消费贷款巨大的市场前景是不言而喻。例如农行2003年前5个月的汽车贷款一共比年初新增126.32亿元,这一数字比去年同期翻了两番;建行2003年前5个月新增的汽车消费贷款余额是72亿。

  (2)我国人均GDP的提高为汽车消费贷款的发展提供了可能:按国际经验,人均GDP达1000美元左右,就到了汽车进入家庭的时期。我国目前在一些发达地区,城镇居民的人均GDP已经远远超过了1000美元。据统计,我国人均GDP超过1000美元的地区有3亿人口,如果按照这个规律简单推算的话,我国的汽车保有量至少应该是1亿辆,而不是现在的1400多万辆。可见,汽车消费贷款有着足够的空间。

  (3)即将推出的适合汽车消费贷款市场的管理办法使汽车消费贷款前景更为看好:按照1998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只有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商业银行才可以从事汽车消费贷款。几年来,受方方面面的影响,汽车消费贷款的规模没有太大的提高,导致商业银行对开展这项业务的积极性受到打击。而像国外由汽车生产商组建的金融服务公司提供贷款的方式,却由于在国内缺乏法律认可没有得到发展。

  根据中国加入WTO的承诺,中国将在五年内允许外资在中国从事汽车消费贷款业务,外资汽车金融机构苦苦期盼的《汽车金融机构管理办法》即将出台,意味着将有更多的非银行机构可以为购车者提供贷款服务,不再只是银行的专利。同时,另一项与汽车消费贷款密切相关的《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修订版将在年内推出。届时贷款期限由以前的5年调整为8年,借款主体调整为只针对个人,汽车贷款利率由以前的可以上浮30%、下浮10%的范围,调整为上浮50%、下浮30%,首付款由以前付车款的20%,调整为首付车款10%,取消购车人办理汽车贷款业务户口的限制。这两个管理办法前者降低了门槛,后者定好了业务规则,对汽车消费贷款的迅速发展是一个重大利好消息。

  (4)完善信用制度的即将建立对汽车消费贷款将产生巨大的推动作用:2002年3月全国人大、政协两会的热点提到了构建中国信用体系。中国人民银行已在去年制订出关于国内建立征信公司的草案,并将该草案上报国务院,国务院召集专家对该草案进行讨论。届时,随着国内征信公司的建立,汽车消费贷款的风险将大大降低,从而对汽车消费贷款会产生巨大的推动作用。

  (5)外资的虎视眈眈和蓄势进场将为汽车消费贷款注入新活力:新的《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如果顺利出台,按照该办法,外资汽车金融公司在华代表处只需经3个月的申报、6个月的筹备后,就可升格为分公司,而后在中国开展销售、消费贷款、租赁等各项汽车业务。其实,外国资本对这一天已经期盼很久,5年前福特汽车金融服务公司就在中国设立了代表处,美国通用、德国大众等也先后建立了类似的机构。外资的准入,将带来庞大的资金和成熟的运作模式,将使贷款消费成为主要的购车方式。

  (6)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的推出给汽车消费贷款带来新的春天。

  (7)存在的问题

  ①中国信用机制的不完善加上虚假贷款、购车诈骗保险赔偿金等案件,导致汽车信贷在中国的举步维艰。迫使国内大多数银行人为抬高汽车消费贷款的门槛。

  ②我国的贷款服务质量有待提高。我国目前的汽车消费贷款的品种单一、信贷模式的不成熟;车贷主角是银行而不是汽车财务公司,从而丢失了许多优势,如汽车财务公司可以提供销售一条龙服务和细致的售后服务等人性化的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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